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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中華民國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
1 立法目的
2 專利種類
3 主管機關
4 外國申請案之受理
5 專利申請權
6 專利之繼受及設質
7 職務上發明
8 非職務上發明
9 受雇人權益之保護
10 權利歸屬之協議
11 專利代理
12 共同申請
13 專利申請權之共有
14 繼受專利申請權登記對抗主義
15 機關職員及審查人員之保密義務
16 審查人員利益迴避
17 遲誤期間及回復原狀
18 公示送達
19 電子申請
20 期間之貣算
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一節 專利要件
21 發明之定義
22 發明專利要件
23 發明擬制喪失新穎性
24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
第二節 申請
25 申請日
26 揭露
27 生物材料寄存
28 國際優先權
29 聲明主張國際優先權
30 國內優先權
31 先申請原則
32 一案兩請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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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一案兩請
32 一案兩請
法條
同一人尌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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