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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中華民國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
1 立法目的
2 專利種類
3 主管機關
4 外國申請案之受理
5 專利申請權
6 專利之繼受及設質
7 職務上發明
8 非職務上發明
9 受雇人權益之保護
10 權利歸屬之協議
11 專利代理
12 共同申請
13 專利申請權之共有
14 繼受專利申請權登記對抗主義
15 機關職員及審查人員之保密義務
16 審查人員利益迴避
17 遲誤期間及回復原狀
18 公示送達
19 電子申請
20 期間之貣算
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一節 專利要件
21 發明之定義
22 發明專利要件
23 發明擬制喪失新穎性
24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
第二節 申請
25 申請日
26 揭露
27 生物材料寄存
28 國際優先權
29 聲明主張國際優先權
30 國內優先權
31 先申請原則
32 一案兩請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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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揭露
26 揭露
法條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頇為說明書所支持。
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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