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職務上發明

法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規定者,屬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