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 (update no more)
Introduction
中華民國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
1 立法目的
2 專利種類
3 主管機關
4 外國申請案之受理
5 專利申請權
6 專利之繼受及設質
7 職務上發明
8 非職務上發明
9 受雇人權益之保護
10 權利歸屬之協議
11 專利代理
12 共同申請
13 專利申請權之共有
14 繼受專利申請權登記對抗主義
15 機關職員及審查人員之保密義務
16 審查人員利益迴避
17 遲誤期間及回復原狀
18 公示送達
19 電子申請
20 期間之貣算
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一節 專利要件
21 發明之定義
22 發明專利要件
23 發明擬制喪失新穎性
24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
第二節 申請
25 申請日
26 揭露
27 生物材料寄存
28 國際優先權
29 聲明主張國際優先權
30 國內優先權
31 先申請原則
32 一案兩請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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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非職務上發明
1-8 非職務上發明
法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系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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