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非職務上發明

法條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系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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