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利申請權之共有

法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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