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專利種類

法條
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二、新型專利。三、設計專利。

說明


  • TRIPS 相關法條詳細定義:按照「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 中第 25 條規定:「會員應對獨創之工業設計具新穎性或原創性者,規定予以保護...」,而此條所稱的工業設計即為本法所稱 「設計」。

  • 相對台灣,日本則分別規範,特許法(相當於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法(相當於新型專利)與意匠法(相當於設計專利)。

  • 發明專利:必須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標的名稱之用途發明視同方法發明。物之發明包含物質及物品,方法之發明包含物的製造方法、無產物的技術方法及物的新用途。

  • 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新型與發明除保鑣地有所不同,本質上並無太大差異,故為美國及 TRIPS 皆無新型制度。

  • 設計專利:本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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