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外國申請案之受理

法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說明


  • 「或對中蝦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為外國人申請人所屬之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 依 TRIPS 第 3 條有關國民待遇之規定,凡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即 WTO) 會員對其他回原國民於該國申請專利,應與其國民申請專利相同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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