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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中華民國專利法
第一章 總則
1 立法目的
2 專利種類
3 主管機關
4 外國申請案之受理
5 專利申請權
6 專利之繼受及設質
7 職務上發明
8 非職務上發明
9 受雇人權益之保護
10 權利歸屬之協議
11 專利代理
12 共同申請
13 專利申請權之共有
14 繼受專利申請權登記對抗主義
15 機關職員及審查人員之保密義務
16 審查人員利益迴避
17 遲誤期間及回復原狀
18 公示送達
19 電子申請
20 期間之貣算
第二章 發明專利
第一節 專利要件
21 發明之定義
22 發明專利要件
23 發明擬制喪失新穎性
24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
第二節 申請
25 申請日
26 揭露
27 生物材料寄存
28 國際優先權
29 聲明主張國際優先權
30 國內優先權
31 先申請原則
32 一案兩請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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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先申請原則
31 先申請原則
法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尌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準用前三項規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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